(2016)鲁1202执1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段淑红与段宗禄、王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淑红,段宗禄,王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202执1107号申请人:段淑红。被执行人:段宗禄。被执行人:王英,女,197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张家洼街道办事处翠华路*号***号楼*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3712021977********。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202民初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已执行到位38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陶洪庆执行员 许卫博执行员 吴加庆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邵淑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