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6民初87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王某与袁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袁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初876号原告王某,女,1934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万森林,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某,男,1954年8月4日出生,汉族,职工。委托代理人杨德荣,职工。委托代理人柴亭,泌阳县泌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袁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玺代理审判员 吴宗营人民陪审员 吕晓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熊义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