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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703执29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广西钦州桂威源工贸有限公司与广西金竹源纸业有限公司、广西百色瑞达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钦州桂威源工贸有限公司,广西金竹源纸业有限公司,广西百色瑞达纸业有限公司,广西贵港东昇纸业有限公司,广西南宁东昇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703执290号申请执行人广西钦州桂威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钦北区。法定代表人孙玉丽,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运清,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西金竹源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武宣县(广西黔江农场内)。法定代表人杨和荣,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明,该××员工。被执行人广西百色瑞达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西园路20号百色。法定代表人杨和荣,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秀敏,广西××纸××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广西贵港东昇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贵港港南区(江南罗泊湾)。法定代表人李一山,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明,该××员工。被执行人广西南宁东昇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横县。法定代表人杨和荣,该××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广西钦州桂威源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威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金竹源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竹源公司)、广西百色瑞达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达公司)、广西贵港东昇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港东昇公司)、广西南宁东昇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宁东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天内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5)钦北民初字第153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瑞达公司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以其没有收到上述民事判决书为由要求本院向其重新送达上述民事判决书,经本院审查后同意重新向被执行人瑞达公司送达上述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瑞达公司签收到上述民事判决书后,已向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该案正在审理中,为此,申请执行人以因被执行人瑞达公司提起上诉,且该案还在二审法院审理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因本案中据以执行的民事判决未发生法律效力,且申请执行人以本案执行依据即民事判决未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未符合执行案件为由,请求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2016)桂0703执2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本儒审判员  曾繁积审判员  黄元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叶一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