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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22执2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胡建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2执249号之一移送机关郧西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胡建国,男,生于1963年10月28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本院在执行(2015)鄂郧西刑初字第00114号胡建国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胡建国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正在监狱服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5)鄂郧西刑初字第00114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少峰审判员  周祥斌审判员  李永兴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美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