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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2民初3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章卫东与唐在红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卫东,唐在红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82民初3218号原告:章卫东。被告:唐在红。原告章卫东与被告唐在红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卫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在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章卫东向��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1年1月7日,借款人孙纪要向原告借款70000元,由被告唐在红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交付后,被告唐在红陆续归还借款本金共计20000元。庭前,承办人与被告唐在红电话联系,其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唐在红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唐在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章卫东借款本金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被告唐在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童霞露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培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