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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4执203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谢志美与杭州乐寸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志美,杭州乐寸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4执2034号申请执行人谢志美。被执行人杭州乐寸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法定代表人周杰。谢志美申请执行杭州乐寸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50032.88元,执行费人民币650.00元。杭州市江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4月5日作出的江劳人仲案字[2016]第14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承诺分期履行。经我院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我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人书面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6)浙0104执2034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的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汪骏华人民陪审员  施 剑人民陪审员  杨晓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苏诗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