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4执203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谢志美与杭州乐寸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志美,杭州乐寸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4执2034号申请执行人谢志美。被执行人杭州乐寸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法定代表人周杰。谢志美申请执行杭州乐寸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50032.88元,执行费人民币650.00元。杭州市江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4月5日作出的江劳人仲案字[2016]第14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承诺分期履行。经我院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我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人书面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6)浙0104执2034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的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汪骏华人民陪审员 施 剑人民陪审员 杨晓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苏诗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