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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271执62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张娟申请嘉峪关嘉百乐餐饮文化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娟,嘉峪关嘉百乐餐饮文化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271执623号申请执行人张娟。被执行人嘉峪关嘉百乐餐饮文化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志春。申请执行人张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嘉城民二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嘉峪关嘉百乐餐饮文化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张娟保证金及利息34200元,案件受理费550元,并负担执行费421.25元,共计35171.2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嘉峪关嘉百乐餐饮文化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房产、土地使用权、银行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法定代表人刘志春已于2016年7月27日被本院拘留十五日。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嘉城民二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忠代理审判员  王占华代理审判员  师玉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魏建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