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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82民初191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林宝玉与被胡国屏、朱培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宝玉,胡国屏,朱培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82民初1917号原告:林宝玉,女,汉族,住武夷山市。被告:胡国屏,男,汉族,住武夷山市。被告:朱培政,女,汉族,住武夷山市。原告林宝玉与被告胡国屏、朱培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林宝玉以另行协商为由对本案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宝玉撤诉。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计3125元,由原告林宝玉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建玲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