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04民初43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彭顶祥、徐世云与袁红军、蒋家芳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顶祥,徐世云,袁红军,蒋家芳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04民初438号原告:彭顶祥,男,汉族,1967年12月9日生,住安徽省霍邱县。原告:徐世云,女,汉族,1969年6月23日生,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叶佳佳,系安徽中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袁红军,男,汉族,1963年6月6日生,住安徽省霍邱县。被告:蒋家芳,女,汉族,1965年4月8日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彭顶祥、徐世云诉被告袁红军、蒋家芳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彭顶祥、徐世云于2016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袁红军、蒋家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彭顶祥、徐世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顶祥、徐世云撤回对被告袁红军、蒋家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40元,减半收取1320元,由原告彭顶祥、徐世云负担。审 判 员 方德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代) 蔡晓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