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82民初148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原告元鹤龙诉被告密山市兴凯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元鹤龙,密山市兴凯镇人民政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82民初1488号原告:元鹤龙(曾用名金鹤龙),男。被告:密山市兴凯镇人民政府本院在审理原告元鹤龙诉被告密山市兴凯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元鹤龙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元鹤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元鹤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元鹤龙负担。审判员 关金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