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1执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李文胜追缴违法所得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胜,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1执299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李文胜,男,197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枣强县大营镇普路屯村。枣强县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5)枣刑初字第108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文胜银行存款人民币20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桂芳执行员 杜志广执行员 许建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