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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9民初542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董某某、周某某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董某某,周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肖某某,江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9民初5423号原告袁某某,女,195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董某某,2004年1月24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周某某,女,系董某某母亲,197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周某某,女,197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李某甲,2004年8月28日出生。法定代理人李某乙,女,系李某甲母亲,198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李某乙,女,198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肖某某,2003年1月15日出生。法定代理人江某某,女,系肖某某母亲,1980年3月23日出生,汉,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江某某,女,1980年3月23日出生,汉,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袁某某与董某某、周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肖某某、江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薇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