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21民特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吴万天、金彩淑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万天,金彩淑,吴振宇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21民特9号原告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杜林,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聂莹,男,该单位清欠办职员被告吴万天,男,1965年5月26生,朝鲜族。被告金彩淑,女,1967年11月7生,朝鲜族被告吴振宇,男,1988年8月17日生,朝鲜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吴万天、金彩淑、吴振宇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对被告吴万天、金彩淑、吴振宇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吴万天、金彩淑、吴振宇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的起诉。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玉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