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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21民特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吴万天、金彩淑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万天,金彩淑,吴振宇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21民特9号原告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杜林,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聂莹,男,该单位清欠办职员被告吴万天,男,1965年5月26生,朝鲜族。被告金彩淑,女,1967年11月7生,朝鲜族被告吴振宇,男,1988年8月17日生,朝鲜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吴万天、金彩淑、吴振宇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对被告吴万天、金彩淑、吴振宇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吴万天、金彩淑、吴振宇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的起诉。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玉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