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04执77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杜成堂与张建国、淮安市宋达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成堂,张建国,淮安市宋达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江苏宋达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04执773号申请执行人杜成堂。被执行人张建国。被执行人淮安市宋达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法定代表人张建国,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宋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法定代表人张道宽,该××董事长。杜成堂与淮安市宋达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江苏宋达建设有限公司、张建国、曹春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2015)淮民初字第37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张建国自愿归还申请执行人杜成堂借款本金人民币5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9月2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律师代理费3万元,上述款项于2016年2月20日前付清。被执行人淮安市宋达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江苏宋达建设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张建国的上述还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因被执行人淮安市宋达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江苏宋达建设有限公司、张建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杜成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淮安市宋达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江苏宋达建设有限公司、张建国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其房产已被本院查封并另案处理,车辆已被本院查封但下落不明,无法执行。上述事实,有院受理案件通知书送达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与申请执行人杜成堂谈话告知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杜成堂对本院执行情况未提异议,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程序终结。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杜成堂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要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为基础,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经查被执行人淮安市宋达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江苏宋达建设有限公司、张建国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程序终结,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淮民初字第372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如今后被发现执行人淮安市宋达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江苏宋达建设有限公司、张建国、曹春燕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杜成堂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车正义代理审判员 张庆华代理审判员 孙海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蒋 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