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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1民初4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1民初4105号原告:刘某,男,198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代理人:刘贺,临泉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女,197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8月22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严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