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02执135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凌向阳与韩利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凌向阳,韩利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102执1354号申请执行人:凌向阳。被执行人:韩利华。申请执行人凌向阳与被执行人韩利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作出(2016)鲁1102民初18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765192.13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上述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被执行韩利华名下的鲁L、鲁L号车辆,对欠款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其表示同意先行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1102执1354号申请执行人凌向阳与被执行人韩利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宗刚审判员 王世伟审判员 刘永正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魏兰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