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5民初492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0
案件名称
杭州华享汽车有限公司与张金龙、张连娣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华享汽车有限公司,张金龙,张连娣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5民初4929号原告:杭州华享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号**幢***室。法定代表人:陈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鲁林永,该公司职员。被告:张金龙。被告:张连娣。原告杭州华享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享公司)诉被告张金龙、张连娣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鲁林永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金龙、张连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诉称,被告因按揭购买大众途观汽车,向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泰支行(以下简称杭州银行清泰支行)借款186940.64元,原告为被告向银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各方于2013年5月30日签订了《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合同》、《担保承诺函》、《共同还款承诺书》,并经浙江省杭州市国立公证处公证。原、被告于同日签订《代办汽车分期付款服务合同》。贷款发放后,被告未按约还款,原告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代被告偿还逾期贷款18040.60元。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原告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原告垫付款30%的违约金。综上,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垫付款18040.60元及违约金5412.18元,合计23452.7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一项诉请为:被告张金龙立即偿还原告垫付款18040.60元及违约金5412.18元,合计23452.78元;被告张连娣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递交如下证据:1、《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合同》、《担保承诺函》、《共同还款承诺书》、《公证书》各1份,拟证明被告向杭州银行清泰支行借款购车及原告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事实。2、《代办汽车分期付款服务合同》1份,拟证明原、被告就担保事宜作出具体约定。3、特种转账贷方凭证1份,拟证明原告为被告向银行代偿款项之事实。被告张金龙、张连娣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本院视为二被告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书证形式及来源合法,内容确定清晰,可证明案件相关事实,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在审理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以下案件事实:2013年5月30日,原告华享公司与二被告签订《代办汽车分期付款服务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张金龙委托华享公司代办信用卡汽车分期付款手续,并由华享公司为张金龙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如发生张金龙违约未履行与银行的还款约定等情况,华享公司因处理相关事宜而支出的费用由张金龙承担,张金龙须按未履行借款余额部分的30%支付违约金;被告张连娣(张金龙之妻)作为张金龙借款共同债务人,与张金龙承担连带法律责任。同日,张金龙与杭州银行清泰支行签订《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合同》一份,约定张金龙因购买大众途观汽车之需以信用卡向杭州银行清泰支行透支186940.64元,分36期偿还,自2013年6月28日起每期偿还5192.80元,支付手续费493.32元,分期支付,张金龙授权银行将透支资金支付到原告华享公司按揭专户。被告张连娣向杭州银行清泰支行出具《共同还款承诺书》,承诺与借款人张金龙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原告华享公司另向杭州银行清泰支行出具《担保承诺函》,承诺为被告张金龙签订的前述《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合同》项下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各方为《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合同》、《共同还款承诺书》、《担保承诺函》等办理了公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被告未按时向银行还款,原告华享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向杭州银行清泰支行代为还款18040.60元。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因购买车辆之需向银行透支借款提供担保,因被告未按约归还贷款,原告承担保证责任,代被告向银行清偿贷款18040.60元。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原告现主张被告张金龙偿还代偿款18040.60元并承担违约金,被告张连娣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及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调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金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华享汽车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18040.6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6月29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六计算的违约金。二、被告张连娣对被告张金龙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杭州华享汽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93元,由原告杭州华享汽车有限公司负担43元,被告张金龙、张连娣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86元(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帐号:;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于天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姗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