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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4民初456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苏汝银与吴朝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汝银,吴朝飞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民初4560号原告:苏汝银,男,1995年2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吴朝飞,男,1989年2月5日出生,汉族。原告苏汝银与被告吴朝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原告苏汝银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汝银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汝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苏汝银负担。审判员  李琼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