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4民初456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苏汝银与吴朝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汝银,吴朝飞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民初4560号原告:苏汝银,男,1995年2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吴朝飞,男,1989年2月5日出生,汉族。原告苏汝银与被告吴朝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原告苏汝银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汝银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汝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苏汝银负担。审判员 李琼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