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2民初383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杜腊方与艾琼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腊方,艾琼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2民初3830号原告杜腊方,个体经营户。委托代理人许俊(一般授权代理),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艾琼,个体经营户。原告杜腊方诉被告艾琼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杜腊方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艾琼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杜腊方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腊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4元,减半收取572元及邮寄费20元,共计592元由原告杜腊方负担。审 判 长 李颖文人民陪审员 宋汉仙人民陪审员 周玲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敬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