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350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覃某与朱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某,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3500号申请执行人:覃某,男,1979年1月12日出生,壮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朱某,女,197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覃某与被执行人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覃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兴执字第35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小多审 判 员 张怀智代理审判员 翟国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