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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350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覃某与朱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某,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3500号申请执行人:覃某,男,1979年1月12日出生,壮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朱某,女,197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覃某与被执行人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覃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兴执字第35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小多审 判 员  张怀智代理审判员  翟国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