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2执恢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3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与刘史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刘克菊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恢22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被执行人刘克菊,女,汉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威环商初字第4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变卖了被执行人刘克菊名下的房产,所得款项共计人民币454411.20元,并给付申请执行人427386.57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威环商初字第47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6407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九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