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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1民初385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长沙县供电分公司与长沙杨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硕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长沙县供电分公司,长沙杨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硕,长沙县宏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1民初3853号原告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长沙县供电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星沙镇蒸湘路。负责人蒋锐。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支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星沙镇金茂路以南荣鑫市场A栋。负责人唐湘平。被告长沙杨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星沙镇商业步行街商住楼8幢4号2楼。法定代表人杨硕。被告杨硕。被告长沙县宏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星沙街道办事处经贸路社区5区11栋附60号。法定代表人邓小炎。本院在审理原告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长沙县供电分公司与被告长沙杨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硕、长沙县宏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长沙县供电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长沙杨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硕、长沙县宏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长沙县供电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长沙杨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硕、长沙县宏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 彪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谭艺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