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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02刑初47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徐中强、杨怀志等犯盗窃罪田某、李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中强,杨怀志,张伟,李朋朋,田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502刑初470号公诉机关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中强,无业。2015年12月26日因涉嫌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被滨海公安局滨北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2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滨海看守所。辩护人杜国江,山东崇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杨怀志,无业。2015年12月26日因涉嫌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被滨海公安局滨北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2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滨海看守所。辩护人于海生,山东崇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伟,无业。2015年12月26日因涉嫌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被滨海公安局滨北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2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滨海看守所。辩护人王新国,山东润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朋朋,山东省垦利县,无业。2015年12月26日因涉嫌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被滨海公安局滨北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2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滨海看守所。被告人田某,个体。2015年12月26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滨海公安局滨北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4月15日被东营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朱文博,山东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某,男,汉族,1987年8月30日出生于山东省垦利县,公民身份号码3705211987********,初中文化,个体,户籍登记地址:垦利县黄河口镇十三村,住该村。2015年12月26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滨海公安局滨北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4月15日被东营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张英俊,山东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以东区检公刑诉[2016]4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中强、杨怀志、张伟、李朋朋犯盗窃罪,被告人田某、李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文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中强、杨怀志、张伟、李朋朋、田某、李某,及辩护人杜国江、于海生、王新国、朱文博、张英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经事先预谋,被告人徐中强、杨怀志、张伟、李朋朋、李德林(身份不详)携带打孔工具来到垦利县李呈村北约300米、民丰大道西约1500米处,在经过的孤罗东输油管线上打孔一处,后徐中强、杨怀志、张伟、李朋朋从打孔处连接管线至事先在李呈村西北角租赁的一院落内盗放原油,使用改装的分别悬挂鲁E×××××、鲁E×××××车牌的两辆厢式货车拉运原油,后经徐中强联系将盗窃原油销赃至被告人田某与胡建亮(在逃)合伙开设的收油点。每次盗油车辆装满原油后,田某、胡建亮安排被告人李某到指定的地磅称重、接车,再由李某将盗窃的原油运回收油点销赃。通过上述方式,2015年6月至10月,被告人徐中强、杨怀志、张伟、李朋朋共计盗窃原油35车,纯原油105吨,价值296034元,上述原油全部销赃至田某、胡建亮开设的收油点。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中强、杨怀志、张伟、李朋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田某、李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本案系共同犯罪,不分主从犯,被告人田某具有立功情节,被告人李某系自首,并提供相应证据。被告人徐中强、杨怀志、张伟、李朋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不持异议,但均提出指控盗窃原油数量、价值过高。被告人田某、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无异议。庭审中六被告人均供认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属实。被告人徐中强的辩护人对指控盗窃罪不持异议,但提出证明盗油次数的车辆经过卡口照片是间接证据,记录不完整,没有其它证据相作证,不能认定盗油35次,盗油数量应扣除相应的含水量,盗窃原油单价证据不足。被告人杨怀志的辩护人对指控盗窃罪不持异议,但提出涉案原油价值没有鉴定程序,运输原油的车辆、收购原油的化工厂没有查证落实,无法认定装载数量。被告人张伟的辩护人对指控盗窃罪不持异议,但提出欠缺原油漏油记录及化工厂收购记录,证明被告人盗油35车,原油105吨,本案涉案厢式货车没有查获,卡口照片不能证明每张照片中的车辆都装有盗窃的原油,不排除空车行驶情形。油气集输总厂技术质量监督中心的原油含水量证明欠缺真实性,不具有证明力,油气集输总厂的原油价格证明欠缺真实性、证明力。被告人田某的辩护人对指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持异议,但提出田某系从犯,有立功表现,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退赔经济损失八万元。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对指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持异议,但提出李某收油、送油系胡建亮联系安排,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数额,盗窃原油的次数、吨数没有直接证据,李某系从犯,有自首情节。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的一天晚上,经事先预谋,被告人徐中强、杨怀志、张伟、李朋朋、李德林(身份不详)携带打孔工具来到垦利县李呈村北约300米、民丰大道西约1500米处,从经过的孤罗东输油管线上打孔一处,后徐中强、杨怀志、张伟、李朋朋从打孔处连接管线至事先在李呈村西北角租赁的一院落内盗放原油,使用改装的分别悬挂鲁E×××××、鲁E×××××车牌的两辆厢式货车拉运原油,后经徐中强联系将盗窃原油销赃至被告人田某与胡建亮合伙开设的收油点。每次盗油车辆装满原油后,由田某、胡建亮安排被告人李某到指定的地磅称重、接车,再由李某将盗窃的原油运回收油点销赃。通过上述方式,2015年6月至10月,被告人徐中强、杨怀志、张伟、李朋朋共计盗窃原油35车,纯原油105吨,价值296034元,上述原油全部销赃至田某、胡建亮开设的收油点。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证言(1)证人郝某证实,2015年10月24日20时15分,他们护卫中队接输气分厂调度室电话称孤罗东管线漏油,经巡查发现漏油点在垦利生态林场,将漏油点挖开发现管线上有一卡子,卡子连接着球阀,球阀连接着高压管线。(2)证人霍某证实,2014年11月份,他将垦利县李呈村西北角的两间房子租给叫李明的男子。李明称车停不到院子里就把院门改了,之后又在院子西墙处搭建了车棚,经常将一辆厢式货车停在院子里。(3)证人杨某证实,2015年3月15日,他将李呈村西北角的三间房子租给一个30多岁的男子。(4)证人闫某证实,他平时租住垦利县李呈村西北角霍某的三间房子。2014年底,有人租了另外两间房子,但租房的人白天基本不在,晚上开一辆厢式货车进院子,白天再开走,他感觉很不正常。2、辨认笔录及照片(1)被告人徐中强、杨怀志、张伟、李朋朋对打孔盗油地点辨认,证实垦利县民丰路西侧生态林场院内西南角处,从地下经过的原油输油管线,是四人打孔盗油的输油管线,垦利县振兴路李呈村村碑西北约300米的一处农家院落,是四人将盗窃原油装入厢式货车的地点。(2)被告人徐中强辨认同案犯张伟、杨怀志、李朋朋及收赃人员田某、李某的笔录及照片。(3)被告人杨怀志辨认同案犯张伟、徐中强、李朋朋的笔录及照片。(4)被告人张伟辨认同案犯徐中强、杨怀志、李朋朋及收赃人员田某的笔录及照片。(5)被告人李朋朋辨认同案犯张伟、杨怀志、徐中强及收赃人员田某、李某的笔录及照片。(6)被告人田某辨认送油人员张伟、徐中强、李朋朋的笔录及照片。(7)被告人李某辨认送油人员张伟、徐中强、杨怀志的笔录及照片。(8)证人闫某辨认被告人张伟的笔录及照片,证实张伟是同租一个院子的男子。(9)证人霍某辨认被告人张伟的笔录及照片,证实张伟是租其院子的男子。(10)被告人徐中强、张伟、李朋朋、李某对侦查机关调取的鲁E×××××车、鲁E×××××车的卡口照片进行辨认,证实是盗油车辆。3.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事科学技术照片公安机关2015年10月24日对垦利县李呈村北300米、民丰大道西1500米垦利县生态林场经营管护中心,李呈村西北角一院落进行勘验,该处经过管线为孤罗东外输管线,管线南侧中部粘有卡子,卡子松动,卡子球阀处连接高压胶管,胶管终点于李呈村附近一院落内。4.书证(1)公安机关办案说明,经审讯和侦查明确了盗油车辆销赃的路线,盗窃原油后车辆离开李呈村驶入垦利县振兴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冯屋村过磅点后继续沿振兴路向东行驶,由西向东过民丰路与振兴路路口,由西向东经过S315东青高速桥下路段,由南向北途经S228八干大坝路段至黄河口镇收油窝点。(2)鲁E×××××、鲁E×××××厢式货车道路交通卡口信息一宗,证实二车自2015年6月14日至10月16日,共35次经过S228八干大坝路段卡口、S315东青高速桥下卡口、民丰路与振兴路路口卡口。其中6月7次,7月17次,8月5次,9月3次,10月3次。(3)霍某提供房屋租赁合同一份,证实”李明”与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4)胜利油田分公司油气销售中心原油价格证明,根据中石化股份公司定价,2015年胜利油1月2806元/吨,2月2022元/吨,3月2493元/吨,4月2625元/吨,5月2721元/吨,6月3042元/吨,7月2959元/吨,8月2739元/吨,9月2224元/吨,10月2238元/吨,11月2049元/吨,12月1726元/吨。(5)胜利油田分公司油气集输总厂质量监督中心的证明,孤罗东输油线2015年平均含水为0.61%-1.12%。5.综合证据:(1)破案经过、抓获经过,2015年12月25日,滨北分局将被告人徐中强、杨怀志、张伟、李朋朋、田某抓获归案,同日李某到滨北分局投案。(2)滨北分局对被告人田某的讯问笔录二份、办案说明、鄯善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拘留证、讯问笔录一份,证实被告人田某协助滨北分局抓获一名在逃犯罪嫌疑人。6、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徐中强述称,2014年冬天,他与张伟、杨怀志商量在垦利县李呈村西北约600米、生态林场一条水沟里的输油管线上打孔盗油,他找来李德林打孔。后在12月份的一天晚上,他们去打孔,他和姓李的具体打孔,张伟和杨怀志在外围望风,李朋朋去没去记不清了。打孔后,他们在李呈村最北边租了一个院子,将盗油管线一直铺到院子里。他、杨怀志、张伟用鲁E×××××白色集装箱货车和鲁E**597白色厢式货车拉盗窃的原油,李朋朋平时住在盗油院子附近杨怀志家的院子里看着放油,他负责开厢式货车拉油,杨怀志、张伟开车在路上望风。后来他联系了田某收油,田某安排一个小伙子接车。每次原油装好,他联系那个小伙子,把厢货车开到冯屋村南头一个地磅处过磅,过完磅那个小伙子把车开走,卸完油再把车开回来把钱给他。2015年卖了三四车之后,拉油的小伙子说风声紧就不收了,到了今年五六月份又开始偷油,一直到十月二十号左右,两辆厢式货车拉了至少20多车油,每车至少3吨原油。(2)被告人杨怀志供称,2014年12月左右的一天,徐中强、张伟找他商量在李呈村北边一条油田外输管线上打孔盗油,徐中强联系了打孔的人。之后一天晚上,徐中强和打孔的人去现场打孔,他和张伟在外围望风。打孔后,三人在他家西边第二户租了两间房子用于停车盗油,并将盗油的塑料管线一直铺到租的院子里,由于天冷,只放了三四车油。到2015年5月份,张伟联系李朋朋在他家院子住着,看着一车油快放满了就跟他们三人联系,徐中强开厢式货车拉油,他和张伟开车望风,盗油车开到过磅处,收油点的人再开走,拉油的厢式货车有两辆,轮流拉,徐中强联系了一个叫田某的男子收油,但不知道收油点在什么地方。他们盗放原油15车左右,每车至少装4吨多原油。(3)被告人张伟供称,2014年底,他、徐中强、杨怀志商量到李呈村西北约600米、垦利生态林场一条水沟里的输油管线上打孔盗油,徐中强联系了”四儿”打孔。之后的一天晚,徐中强和”四儿”拿着工具进了里面打孔,他和杨怀志在外围望风,记不清李朋朋去没去。打好孔后,他们三人在李呈村最北边租了一个空院子用来盗油,将盗油管线铺到院子里。李朋朋住在杨怀志父母家院子里,看着装满了油通知他、徐中强、杨怀志,他们三人就到院子里开车去卖油。他们用两辆箱式车(车牌号鲁E×××××、鲁E×××××)装好油,开到冯屋村南头地磅过磅,收油的人过完磅把车开走,卸完油再把车开回来把钱给他们。他们先联系了一个男的收油,但收了四车后不收了,又将他们介绍给田某,后来盗窃的原油都卖给了田某,每次车装满后都是徐中强和田某联系。一直到2015年10月份,他们用两辆厢式货车拉了至少30车油,每车至少3吨。(4)被告人李朋朋供称,2014年底,张伟让他跟徐中强等人打孔盗窃原油。之后的一天晚上,徐中强等人在李呈村附近的管线上打孔,他在外围放风。打好孔后,杨怀志、徐中强、张伟在李呈村西北角租了一个院子,四人将盗油管线铺到院子里。从2015年3、4月开始,他住在杨怀志家的院子里,看着油放满就给徐中强打电话,徐中强再联系张伟、杨怀志过来卖油,他们用两辆厢式货车盗油。刚开始卖给一个男子三、四车油,后来徐中强联系了田某,之后盗窃的原油都卖给田某。他不清楚具体盗窃原油的车数,但卖油时两辆运油车辆都被监控拍照了,他看过并签字确认。(5)被告人田某供称,2015年2月份左右,他和胡建亮合伙在五县村开了个收油点,胡建亮出资,他处理关系。2015年3月份,冯屋村的老薛与他联系送油一个月,大约10车油,每车3吨,每次都是对方开一辆厢式货车到冯屋村地磅处过磅,收油点司机李某去开车拉回收油点,他还见到了初中同学李朋朋。到5、6月份,一个叫”二毛子”的人联系他送油,他让对方联系胡建亮。期间他开车去接李某的时候,看到对方的车辆与上次收油的车辆一样,认定应该是一伙人,一直到2015年10月份,对方一共卖给他们大约30车,90吨原油,原油基本不含水。(6)被告人李某供称,2015年3月份左右,胡建亮让他到收油点开拉油车,平时胡建亮和田某联系原油,他负责开车。2015年4月份前后,胡建亮安排他到冯屋村一地磅处接车,是一辆厢式货车送油,过磅后他开车将原油送回收油点。对方送油的厢式货车有两辆。一直到今年9、10月份,对方一共送了30车原油,每车3吨,原油基本不含水。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均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定以下量刑事实:被告人徐中强、杨怀志、张伟、李朋朋结伙多次盗窃原油,涉案价值296034元,数额巨大;被告人田某、李某明知是盗窃所得而予以收购,涉案价值296034元。2015年12月25日,被告人徐中强、杨怀志、张伟、李朋朋、田某被抓获归案。同日李某到滨北分局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田某协助滨北分局抓获一名在逃犯罪嫌疑人,并退赔经济损失8万元。被告人徐中强、杨怀志、张伟、李朋朋、田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同公诉机关提供的犯罪事实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中强、杨怀志、张伟、李朋朋结伙在正在运用的输油管线上打孔,多次盗窃原油,涉案价值296034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同时符合盗窃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处罚较重的盗窃罪定罪处罚;被告人田某、李某明知是盗窃所得而予以收购,涉案价值296034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中强、杨怀志、张伟、李朋朋事前通谋在输油管线上打孔盗窃原油,四被告人按照分工积极实施各自犯罪行为参与打孔盗窃原油,因此在盗窃犯罪中不分主从犯,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中所起具体作用量刑时予以区分。被告人田某、李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根据分工联系、收购、开车运送,因此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不分主从犯,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中所起具体作用量刑时予以区分。被告人田某、李某的辩护人提出”二人系从犯”的辩护观点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徐中强、杨怀志、张伟、李朋朋、田某、李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公路卡口监控照片及被告人徐中强、张伟、李朋朋、李某对监控照片的辨认能相互印证,充分证实被告人徐中强、杨怀志、张伟、李朋朋多次盗窃原油,公诉机关根据盗油车辆经过卡口次数结合被告人供述指控盗窃原油35车次,原油105吨并无不当,胜利油系根据中石化股份公司定价,为当时实际有效价格,因此胜利油田分公司油气销售中心的原油价格证明为有效价格证明,被告人徐中强、杨怀志、张伟、李朋朋及被告人徐中强、杨怀志、张伟、李某的辩护人提出”盗油数量、原油单价证据不足”的辩解及辩护观点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减轻处罚,控辩双方对此提出的观点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田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在逃犯罪嫌疑人,应认定有立功表现,可减轻处罚,控辩双方对此提出的观点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徐中强、杨怀志、张伟、李朋朋、田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庭审中认可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认定坦白,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主动退赔经济损失8万元,量刑时酌情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中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6日起至2022年12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杨怀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6日起至2022年12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三、被告人张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6日起至2022年12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四、被告人李朋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6日起至2021年12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五、被告人田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六、被告人李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 锋人民陪审员  常玉莲人民陪审员  卞秀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