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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执2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马某甲与马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3执2581号申请执行人马某甲,学生。被执行人马某乙,平度市同和街道办事处政府干部。申请执行人马某甲与被执行人马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执行。经审查,(2015)青少民终字第181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马某甲申请执行立案,并申请被执行人马某乙支付抚养费3260元。被执行人马某乙在本案立案前已自觉履行了申请执行人马某甲申请给付的抚养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马某甲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 刚审判员 张明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毛善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