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5民初480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黄风云与黄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风云,黄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5民初4803号原告:黄风云。被告:黄小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风云与被告黄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黄风云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以与对方达成和解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风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黄风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旭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杨海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