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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5民初480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黄风云与黄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风云,黄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5民初4803号原告:黄风云。被告:黄小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风云与被告黄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黄风云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以与对方达成和解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风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黄风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旭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杨海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