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8执72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道前支行与顾全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道前支行,顾全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8执72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道前支行,住所地苏州市人民路1008号。负责人胡长福,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顾全珍,女,196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道前支行诉被告顾全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姑苏商初字第011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核实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经向苏州市各商业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经向股票登记机关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股票可供执行;经向苏州市车辆管理所查实,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可供执行;经向苏州市各房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苏州工业园区高和路58号城邦花园5幢701室房屋,但该房屋存在多家法院查封,暂时无法处置。目前本案尚余707809.24元未执行到位。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申请人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无异议。以上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亦对次执行程序终结无异议,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鸣审判员 邵昌生审判员 朱勇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沈燕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