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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11民初376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罗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民初3769号原告罗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审判员  孟庆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房淑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