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11民初376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罗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民初3769号原告罗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审判员 孟庆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房淑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