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405执38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谢某、黄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某,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405执388号申请执行人:谢某,女,汉族,住梧州市。被执行人:黄某,女,汉族,住梧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的(2016)桂0405民初138号,于2016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搬迁公告,责令被执行人黄某及有关住户于公告张贴之日起15日内迁出梧州市某路某号某幢X单元Y房,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梧州市某路某号某幢X单元Y房。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志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