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辖终273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南京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王某、浙江某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优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王凯,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辖终27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优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法定代表人刘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凯,户籍住址河南省叶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案由:买卖合同纠纷原审案号:(2016)粤0306民初3012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买卖合同纠纷而提起的诉讼,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涉案的合同是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完成的,收货地为深圳市宝安区,即本次合同的履行地为深圳市宝安区,故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振 东代理审判员 黄 玮 娜代理审判员 刘 灵 玲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明源(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