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浉执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曾纪亚与被执行人董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纪亚,董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浉执字第426号申请执行人曾纪亚。被执行人董辉。申请执行人曾纪亚与被执行人董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浉河区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信浉民初字第1060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时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仝允西审判员 余 静审判员 刘心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吕少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