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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82执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富锦支行申请执行卢成、芦清云、董生武、周桂才、周金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富锦支行,卢成,芦清云,董生武,周桂才,周金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82执16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富锦支行。代表人:杨旭明,男,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卢成,男,43岁。被执行人芦清云,男,64岁。被执行人董生武,男,43岁。被执行人周桂才,男,55岁。被执行人周金波,男,49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富锦市人民法院(2014)富商初字第11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9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富锦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卢成、芦清云、董生武、周桂才、周金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现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富锦市人民法院(2016)黑0882执16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君审判员 吴佩秋审判员 肖铁良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