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行终29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吕梁市国建煤化有限公司诉山西省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梁市国建煤化有限公司,山西省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晋行终2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梁市国建煤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吕梁市离石区信义镇砖窑沟村。法定代表人闫蛇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玉臣,北京市中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戴金花,天津全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省人民政府,住所地太原市府东街101号。法定代表人李小鹏,省长。委托代理人王冠春,山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复议处副处长。上诉人吕梁市国建煤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建公司)因诉山西省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并行初字第23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国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玉臣、戴金花,被上诉人山西省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王冠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1日,国建公司以邮寄方式向山西省人民政府递交了《违法征地查处申请书》,要求查处吕梁市人民政府、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政府在实施“吕梁环城高速公路项目”中违法征地行为,并将结果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2015年8月12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妥收上述申请。2015年10月16日,国建公司因山西省人民政府未履行查处职责向其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15年12月16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依据《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五条、第十条的规定,土地违法案件由土地管理部门管辖,国建公司申请山西省人民政府履行查处职责,其申请不能支持,遂作出晋政行复驳字[2015]101号《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驳回了国建公司的复议申请。国建公司不服,诉至法院形成本诉。原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本案中,国建公司要求山西省人民政府查处未批先占的土地违法行为,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以其没有查处职责为由,作出驳回国建公司复议申请的决定,事实清楚、结果正确。国建公司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吕梁市国建煤化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上诉人国建公司上诉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履行查处职责和山西省人民政府是否履行查处职责并不冲突,上诉人要求山西省人民政府履行违法征地查处职责,其不履行查处职责,显然不当。故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山西省人民政府答辩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负有监督、查处职责,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履行查处职责于法无据。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国建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有两项:一是确认山西省人民政府未履行查处违法征地职责的行为违法;二是撤销山西省人民政府作出的晋政行复驳[2015]101号行政复议决定。其中,第一项诉讼请求针对的是原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第二项诉讼请求针对的是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若干解释》)第六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本案中,山西省人民政府作出的驳回国建公司复议申请的决定属于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情形。根据《若干解释》第九条规定,“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一并审查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本案中,关于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上诉人国建公司要求山西省人民政府履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职责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故上诉人要求确认山西省人民政府不履行查外职责的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关于复议程序的合法性问题,山西省人民政府在收到上诉人的复议申请后,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程序合法。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吕梁市国建煤化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唐 琳代理审判员 李振华代理审判员 魏佩芬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宋鹏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