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3执159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孙建平与于升志、张正光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建平,于升志,张正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3执1597号申请执行人孙建平,男,1966年3月24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执行人于升志,男,1965年11月2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执行人张正光,男,1957年11月27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建平与被执行人于升志、张正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孙建平申请执行72534元,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72512元,余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平民一初字第102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建明审判员 车延新审判员 王坚军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洪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