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1民初286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11-05
案件名称
于玲与殷参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玲,殷参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2861号原告于玲,女,197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城关街道新城路**号**户。身份证号:341223197311080121。被告殷参参,男,1985年7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原告于玲诉被告殷参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本院无法向被告殷参参送达起诉状副本及相关法律文书。经本院查证也不能确定其送达地址,应视为被告不明确。原告可在上述被告的详细送达地址明确后,另行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于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退还原告于玲。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肖永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翁怀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