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883执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上桂与李土照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上桂,李土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883执318号申请执行人李上桂,男,196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吴川市。被执行人李土照,男,197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吴川市。本院作出的(2016)粤0883民初3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书的内容:被告李土照赔偿给原告李上桂199**.71元,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本案受理费154元,反诉费25元。因被告逾期不履行已生效判决,原告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立案执行。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土照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土照在中国农业银行吴川振文支行存款账户(62×××19)(冻结金额以20086.71元为限)。冻结期限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造成存款被支取的风险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春佩审判员 詹国锐审判员 张国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欧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