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24民初98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984包强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茶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某,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24民初984号原告包某,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某县人,住某省某县某镇。被告夏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某县人,住某省某县某镇。原告包某与被告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本案宣判前,原告包某以与被告夏某某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夏某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包某在本案宣判前撤回对被告夏某某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某撤回对被告夏某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包某负担。审判员 廖 飘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杰懿附:与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