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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825执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甘肃庄浪农村合作银行与李向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庄浪农村合作银行,李向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825执125号申请执行人甘肃庄浪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马廷璋。委托代理人柳双平。被执行人李向黎。申请执行人甘肃庄浪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李向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庄浪县人民法院(2015)庄朱民初字第63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确定的内容,向被执行人李向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尽快履行义务,偿还申请执行人甘肃庄浪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68500.00元,利息15654.85元,共计84154.85元及2015年4月22日至本息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但被执行人李向黎至今仍未自觉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向黎的银行工资账户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李向黎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永宏审判员  马晓东审判员  杜江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彦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