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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执1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海兰江支行与周焕东、延边鑫泓实业有限公司之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2401执124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海兰江支行。负责人齐海生,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金勇,该支行法律顾问。被执行人周焕东,男,汉族。被执行人延边鑫泓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海兰江支行与被执行人周焕东、延边鑫泓实业有限公司之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延中民二终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立案通知书、财产申报令、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金20225.64元及利息。2、案件受理费580元、其他费用50元。执行费386元】。2016年8月12日,将被执行人周焕东账户内存款43249元扣划到法院。现申请执行人已经取走全部执行款。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海兰江支行同意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韩光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一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