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4民初5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付宗强与李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宗强,李晓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5284号原告付宗强,男。委托代理人张越,女。被告李晓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宗强与被告李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宗强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学刚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