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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坊法执字第604-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韩学升与南京有志运动场地铺设有限公司、济南华迪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学升,南京有志运动场地铺设有限公司,济南华迪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刘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坊法执字第604-3号申请执行人韩学升。被执行人南京有志运动场地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晓秋,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济南华迪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强,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坊清民初字第65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上列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刘强的房产即将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续行查封被执行人刘强所有的位于济南市历下区花园庄东路16号数码港公寓第4号楼4-1102房产一套,房产证号码:历088968。二、被执行人刘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刘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让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勇审判员 周振华审判员 王晓楠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祥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