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29财保6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王某与韩某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韩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9财保60号申请人王某。被申请人韩某。申请人王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韩某驾驶的车牌号为冀G自卸低速货车予以诉前保全。担保人王某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冀G小型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韩某驾驶的冀G自卸货车,期限为2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郝佳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雅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