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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02执150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郭锋与王兆森、日照格瑞菲斯纺织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锋,王兆森,日照格瑞菲斯纺织有限公司,日照贝尔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102执1504号申请执行人:郭锋。被执行人:王兆森。被执行人:日照格瑞菲斯纺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日照贝尔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9日作出(2016)鲁11民终2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50万元及利息,受理费46800元,保全费5000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上述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信息,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存款及其它财产,对欠款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其表示同意先行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1102执1504号申请执行人郭锋与被执行人王兆森、日照格瑞菲斯纺织有限公司、日照贝尔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宗刚审判员  王世伟审判员  刘永正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魏兰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