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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11民初195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曹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11民初1955号原告:曹某,个体户。被告:林某,退休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审判员  吴宜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潘 岚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