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1民初365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姜军与管立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军,管立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1民初3654号原告:姜军,男,1966年3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被告:管立文,男,197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军诉被告管立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姜军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军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姜军承担。审判员 姜克俭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尹丽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