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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1民初365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姜军与管立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军,管立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1民初3654号原告:姜军,男,1966年3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被告:管立文,男,197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军诉被告管立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姜军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军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姜军承担。审判员  姜克俭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尹丽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