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105民初6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换玲诉被告程海俊、向春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换玲,程海俊,向春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05民初6196号原告王换玲,女,汉族,1962年5月10日出生,现住呼和浩特市。被告程海俊,男,汉族,1966年8月3日出生,住呼和浩特市。被告向春五,女,汉族,1953年9月8日出生,住玉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换玲诉被告程海俊、向春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换玲在法定期限内未按时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李晓光代理审判员 齐云凤人民陪审员 广 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