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12民催3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上海郡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杨文木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郡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412民催38号申请人:上海郡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宝杨路1800号2号楼399室。法定代表人杨文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海荣,该公司员工。申请人上海郡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5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八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上海郡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3130005137429245,票面金额50000元,出票人常州市春秋乐园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收款人常州市春秋淹城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的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郡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上海郡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朱杏玉审判员 王 新审判员 张佳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