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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4民初74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李存业与饶阳县顺和纺织品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存业,饶阳县顺和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4民初740号原告:李存业,男,194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饶阳县五公村人,职工,现住。被告:饶阳县顺和纺织品有限公司,地址:饶阳县博陵大街199号东区。法定代表人:石永清,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存业与被告饶阳县顺和纺织品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存业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存业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存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483元,由原告李存业负担。审判员  徐爱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