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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22民初00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杨萍与陇西县利平液化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萍,陇西县利平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2民初00571号原告杨萍,女,汉族,居民。被告陇西县利平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平,系该公司经理。原告杨萍诉被告陇西县利平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萍撤回对被告陇西县利平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杨萍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强审判员 张国宏审判员 汪子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忠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