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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91执4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潍坊利捷数控装备有限公司与山东华辰重型机床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利捷数控装备有限公司,山东华辰重型机床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91执4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潍坊利捷数控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南关街向阳路北樱花商务宾馆308市。法定代表人:李萍,经理。被执行人:山东华辰重型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汾河路165号。法定代表人:王凯,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591民初4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华辰重型机床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东营营业部营业室账号37×××67的存款8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宋 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聪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