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801执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双版纳鸿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岩香、玉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双版纳鸿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岩香,玉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801执261号申请执行人西双版纳鸿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9332XXXX。住所地景洪市百盛广场*栋*单元***号。法定代表人刘鸿云,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岩香,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玉甩,公民身份号码×××。景洪市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西双版纳鸿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岩香、玉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景洪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景民二初字第19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西双版纳鸿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150000元、律师费4000元,案件受理费2102元,执行费2883元,共计158985元。本案现因被执行人岩香、玉甩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2016)云2801执26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我院申请恢复该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琛审判员 杨润光审判员 三 戈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春梅 更多数据: